在當今資訊爆炸的時代,負面新聞如同揮之不去的陰影,時刻威脅著企業的商譽、公眾人物的形象,甚至個人的平靜生活。當不實報導或惡意中傷浮上檯面,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,成為每個人都可能面臨的課題。
然而,法律途徑並非萬能。在臺灣,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可以合法要求移除? 這取決於新聞內容的本質,是否涉及不實資訊、侵犯了個人權益,或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。本文將深入剖析在臺灣,得合法要求移除負面新聞的幾種主要情境:
- 侵害名譽或誹謗: 當報導內容失真,足以貶損個人或企業的聲譽時,您可依據《民法》與《刑法》尋求救濟。
- 侵害個人資料: 若報導不當揭露了您的個人資訊,且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您有權要求移除。
- 違反其他法律規定: 包括違反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或國家安全相關法規等情形。
除了瞭解可移除的情境外,更重要的是掌握實際操作的步驟。從確認新聞內容性質、蒐集證據,到聯繫媒體平臺、向主管機關申訴,乃至提起訴訟,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。此外,還需考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,以及證據的充分性。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,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往往是明智之舉。
請記住,面對負面新聞,切勿慌亂。瞭解您的權利,掌握法律途徑,並謹慎應對,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,化解危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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瞭解法律途徑在移除負面新聞上的限制至關重要,以下提供實用建議,助您評估是否能合法移除相關內容。
- 評估報導內容是否涉及誹謗、侵害個資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,確認有明確法律依據再行動 。
- 確認報導內容是否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,若屬實且具公益性,則難以要求移除 。
- 即使初步評估可行,仍應尋求專業律師諮詢,評估個案狀況與潛在風險,擬定最佳處理策略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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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釐清負面新聞的可移除性:侵害名譽、個資與違法報導的法律界線
新聞報導在哪些情況下構成侵害名譽或個資?
新聞報導可能構成對名譽權或個人資料(個資)的侵害,主要取決於報導內容的真實性、查證義務的履行程度、公共利益的考量,以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程度。
構成侵害名譽的條件:
- 誹謗構成要件: 誹謗罪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:
- 指摘或傳述: 揭露、宣傳、傳遞或敘述某事。
- 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: 報導內容必須是具體事實,且可能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。這與單純的侮辱(如罵髒話)不同。
- 故意散佈於眾: 明知行為不正當卻仍為之,並有傳播給他人知曉的目的。
- 真實惡意原則: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,媒體報導只要盡力查證,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報導內容為真實,即使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,也不構成誹謗罪。然而,若媒體報導時「明知為不實之事」或「對於極可能發生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輕率報導」,則可能構成「實質惡意」,進而誹謗。
- 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的權衡: 報導內容若涉及公共利益,例如政府官員的行為、公共政策的形成等,即使報導內容對個人名譽造成影響,也可能受到較寬鬆的查證義務要求。然而,若報導內容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,即使屬實,也可能構成誹謗。
- 查證義務: 媒體在報導前有義務盡到「合理查證義務」。判斷是否盡到此義務,會考量報導事件的特性、查證的時效性與難易度、資料來源的可信度等因素。若未盡合理查證義務,且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,導致他人名譽受損,則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。
- 加重誹謗罪: 若誹謗行為是透過文字、圖片等方式散佈,而非單純口述,則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。
構成侵害個人資料(個資)的條件:
-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: 個人資料保護法(個資法)旨在保護個人權益,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- 目的拘束原則: 個資的蒐集、處理與利用,必須符合蒐集時的特定目的,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,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。
- 新聞報導的例外條款: 個資法第9條第2項第5款允許大眾傳播業者基於「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」而蒐集個人資料,可免告知當事人。然而,這並非免責條款,報導仍需符合比例原則和誠信原則,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或個資。
- 特種個人資料的限制: 個資法第6條規範敏感性個人資料(如健康、政治立場等),即使是基於公益目的的新聞報導,也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,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。
- 隱私權的界限: 新聞自由並非絕對,報導內容若侵犯個人隱私,需考量報導的公共利益性以及對個人隱私的幹擾程度。例如,在公共場所的行為,若當事人已表達不願受訪,或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,則可能構成侵犯隱私。
主張權益的實踐步驟:從蒐證到訴訟,移除負面報導的關鍵流程
要透過蒐證與訴訟移除負面報導,通常需要證明該報導的內容不實、侵害個人權益,或是已不具備公共利益。以下將詳細說明相關步驟、法律依據及注意事項:
一、 釐清報導性質與蒐證
在採取任何行動前,首要步驟是仔細評估負面報導的性質,並開始蒐集相關證據:
- 報導內容性質判斷:
- 是否涉及個人資料:若報導中包含可識別個人的資訊(如姓名、照片、地址等),且已無蒐集或利用目的,可引用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個資法)來主張移除。
- 是否不實且損害名譽:若報導內容捏造、扭曲事實,或帶有誹謗意圖,可能構成《刑法》誹謗罪或《民法》侵權行為。
-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:若報導內容涉及公眾人物的行為、貪污弊案等公共利益,即使報導屬實,要要求刪除的難度較高。
- 蒐集證據:
- 保留原始報導:截取報導的網頁截圖,包含網址、發布日期、媒體名稱等資訊。
- 蒐集證明內容不實的證據:若報導內容不實,應蒐集能反駁該報導的資料,例如法院判決書、官方澄清聲明、其他可靠的資訊來源等。
- 證明權益受損的證據:若報導造成實際損害,如商譽受損、股價下跌等,也應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明。
- 合法取得證據:進行蒐證時,務必注意法律界線,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權或觸犯妨害祕密等罪名。例如,不得在未經同意下錄音、安裝竊聽設備或破解他人通訊工具。
二、 循序漸進的處理途徑
在蒐集到足夠證據後,可依序採取以下途徑:
-
直接向媒體或平台提出刪除請求:
- 方式:以書面形式(如存證信函、電子郵件)向發布報導的媒體或平台提出刪除請求。信函中應明確指出報導的違法事由(如違反個資法、誹謗等),並附上相關證據。
- 引用法條:可援引《個資法》第11條(個資刪除)、《民法》第184、195條(侵權行為、名譽權侵害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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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主管機關申訴:
- 若平台拒絕刪除,且內容明顯違法,可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訴,例如:
- 國發會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:針對違反《個資法》案件。
- NCC(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):針對廣電媒體的不當報導。
- 各縣市政府消保官:若涉及商業不實報導影響商譽。
- 若平台拒絕刪除,且內容明顯違法,可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訴,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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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:
- 民事訴訟(優先選擇):
- 主張權利:依《民法》請求「刪除內容」及「精神損害賠償」。
- 訴訟程序: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並可聲請「假處分」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內容。
- 刑事訴訟(內容涉誹謗時):
- 主張權利:依《刑法》誹謗罪提起告訴。
- 訴訟程序:向地檢署提出告訴,若檢方起訴,可附帶民事求償。
- 民事訴訟(優先選擇):
三、 訴訟中的重要考量
- 假處分:在訴訟期間,若情況急迫,可聲請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,要求平台暫時移除內容,以避免損害擴大。
- 訴訟時間:民事訴訟可能耗時較長,可考慮簡易程序或調解等方式加速處理。
- 跨國執行:若報導來源為國際平台,執行刪除可能面臨跨境困難,需將訴求擴及至平台總部。
- 法律效益:透過法院命令刪除負面新聞是強而有力的手段,但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,需仔細評估其效益與風險。
四、 專業協助與預防
- 尋求專業協助:複雜的案件建議諮詢律師,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援助。
- 聲譽管理:平時應注意網路聲譽監控,並可利用Google隱私權工具主動申請移除內容。
- SEO技術:也可透過SEO(搜尋引擎優化)技術,提升正面資訊的排名,進而降低負面報導的可見度。
總體而言,透過蒐證與訴訟移除負面報導是一個複雜的過程,需要結合法律知識、充分的證據和耐心。優先嘗試與媒體或平台協商,若無效再逐步升級至法律途徑。
超越法律的應對之道:平衡言論自由下的公關策略與危機管理
在言論自由的環境下,公關策略是應對負面新聞的關鍵工具。以下將詳細說明如何透過公關策略來處理負面新聞,並融入言論自由的考量:
一、 建立危機預警與應變機制
- 輿情監測與風險評估: 持續監測網路、社群媒體、新聞報導等,及早發現潛在的負面新聞或危機信號。定期進行風險評估,預判可能發生的危機種類,並據此制定應變計畫。
- 成立危機應變小組: 組建一個跨部門的團隊,成員應包含高階管理層、公關、法務、業務等關鍵部門代表。明確團隊的職責、溝通流程和決策機制,確保在危機發生時能迅速、有效地做出反應。
- 制定危機公關SOP: 建立一套標準作業程序(SOP),涵蓋危機偵測、評估、策略制定、溝通發布、事後檢討等環節。這套SOP應具備彈性,能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。
二、 應對負面新聞的關鍵策略
- 快速且即時的回應 (Immediate Response): 在社群媒體時代,「黃金時間」極為短暫,通常在一小時內就需要有初步的行動。迅速發布聲明、暫停爭議產品或服務,並開始回應媒體與消費者的疑問。
- 誠實透明的溝通 (Sincerity & Transparency): 面對負面新聞,切勿逃避、掩蓋或否認事實。坦誠承認錯誤(若有),並清楚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、企業正在採取的處理措施,以及後續的解決方案。透明的溝通能贏得信任與尊重。
- 承擔責任 (Ownership): 若事件是企業自身疏失所造成,應勇於承擔應有的法律及社會責任。這包括真誠道歉、提出補償方案,並承諾改進,以展現企業負責的態度。
- 訊息控管與一致性: 建立統一的發言管道,確保對外發布的資訊準確、一致,避免混淆和誤解。根據事件的嚴重性進行訊息分級和發布流程。
- 利用媒體與公眾平台: 選擇合適的發聲管道,如新聞稿、官方網站、社群媒體等,主動發布正面訊息,澄清事實,並傳遞企業的價值觀。
- 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(Stakeholder Prioritization): 識別並排序所有與事件相關的利害關係人(如消費者、員工、股東、政府等),並針對不同群體制定溝通策略。
- 事態控制 (Containment): 預先思考各種解決方案,並掌握事態發展,預判後續可能的影響,以便盡快找出最有效的應對方式,將危機控制在最小範圍內。
三、 融合言論自由的考量
言論自由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基石,在處理負面新聞時,公關策略需在保護品牌聲譽的同時,尊重並遵守言論自由的原則。
- 區分事實與意見: 能夠理解並區分新聞報導中的事實陳述與個人意見表達。對於基於事實的負面報導,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回應。對於不實或惡意的誹謗,則可考慮採取法律途徑,但需謹慎評估,避免被視為壓制言論自由。
- 避免過度壓制: 雖然可以透過SEO優化,讓有利於公司的文章曝光在搜尋結果第一頁,但應避免試圖「完全移除」所有負面資訊,這可能引發反彈,並被視為試圖操控輿論。誠實透明的溝通,比一味地壓制更有助於重建信任。
- 建立媒體關係: 平時就應建立並維護良好的媒體關係,這在危機時刻能成為重要的資源。與媒體保持開放、尊重的溝通,有助於爭取客觀公正的報導。
- 提升媒體素養: 鼓勵公眾具備媒體素養,能夠辨別資訊的真偽,理解不同觀點。這不僅有助於減少不實訊息的傳播,也能讓企業在面對質疑時,更有空間進行理性溝通。
四、 後續處理與持續改善
- 檢討與學習: 危機處理結束後,應進行深入檢討,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、應對過程中的優缺點,並將經驗納入未來的危機預防和應對計畫中。
- 持續改進: 將危機視為改進的契機,從錯誤中學習,並採取積極措施持續改善產品、服務或內部管理,以重建公眾信任。
策略 | 描述 |
---|---|
建立危機預警與應變機制 | 持續監測輿情,成立跨部門危機應變小組,制定危機公關SOP。 |
應對負面新聞的關鍵策略 | 快速回應,誠實透明溝通,承擔責任,訊息控管,利用媒體平台,與利害關係人溝通,事態控制。 |
融合言論自由的考量 | 區分事實與意見,避免過度壓制,建立媒體關係,提升媒體素養。 |
後續處理與持續改善 | 檢討與學習,持續改進產品、服務或內部管理,以重建公眾信任。 |
法律途徑的極限: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可以合法要求移除. Photos provided by unsplash
常見法律迷思破解: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無法輕易要求移除?
在台灣,負面新聞是否能合法移除,取決於多種因素,包括新聞內容的真實性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、以及是否侵害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等。
- 真實且具公共利益的報導:如果新聞報導的內容屬實,並且涉及公眾知情權,例如關於公職人員的貪污、性騷擾事件、公共安全問題等,通常難以要求刪除。新聞自由原則允許媒體報導這些具有公共利益的資訊。
- 報導內容準確且未侵害權利:只要新聞報導的資訊準確,且未違反相關法律(如誹謗、侵犯隱私、侵犯個人資料等),媒體通常沒有義務刪除。
-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例外情況:雖然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旨在保護個人資料,但其中也有例外條款。例如,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蒐集個人資料,可能可以免告知當事人。然而,即使是基於公益報導,若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不當,仍可能違反法律。
- 網路平台政策與法律責任:網路平台通常有自己的內容政策,但移除內容的標準可能模糊。只有當內容被司法機關判定違法時,才較有明確的依據要求平台移除。
- 誹謗訴訟的難度:要成功提起誹謗訴訟並要求刪除新聞,需要證明報導內容為虛假資訊。如果報導內容基於事實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性,則難以構成誹謗。
- 公共記錄的一部分:被報導的事件,特別是涉及法律訴訟或公開記錄的,可能被視為公共記錄的一部分,難以被移除。
- 媒體的「公平報導特權」:在某些情況下,新聞媒體可能受到「公平報導特權」的保護,即使報導內容對個人造成不利影響,只要是基於公平原則報導,也難以要求刪除。
一般而言,若負面新聞內容不實、歪曲事實、侵犯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,或者報導內容已過時且無持續公開的必要,則較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或與媒體協商來移除。
在嘗試移除負面新聞時,建議收集相關證據,並諮詢專業律師,以瞭解最適合的處理策略。
法律途徑的極限: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可以合法要求移除結論
在資訊爆炸的時代,面對負面新聞的威脅,我們深入探討了在台灣,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身權益。 從釐清負面新聞是否構成侵害名譽、個資,到實際的蒐證、訴訟流程,再到超越法律層面的公關策略與危機管理,我們提供了一系列的應對指南。
然而,如同本文所強調的,法律途徑的極限: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可以合法要求移除,並非所有情況都能透過法律手段完美解決。 有些真實且具公共利益的報導、內容準確且未侵害權利的報導、以及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例外情況的報導,都難以輕易要求移除。 在這些情況下,更需要仰賴公關策略、媒體溝通以及持續的聲譽管理,纔能有效地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權益。
因此,面對負面新聞,最明智的做法是綜合運用法律知識與公關技巧,審慎評估個案情況,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。 唯有如此,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,也尊重言論自由的界線,並在複雜的資訊環境中,建立起穩固的聲譽防護網。
法律途徑的極限: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可以合法要求移除 常見問題快速FAQ
新聞報導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侵害名譽權?
新聞報導若涉及誹謗,亦即揭露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不實事實,且有散佈於眾的意圖,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,就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[6]。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確立了「真實惡意原則」,若媒體明知不實仍報導,或對極可能不實的事實輕率報導,也可能構成誹謗。
新聞報導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侵害個人資料?
新聞報導若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例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或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(如健康、政治立場等)超出法律允許範圍,且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,就可能構成侵害個人資料 [5]。即使基於公益目的報導,仍需符合比例原則和誠信原則,不得過度侵犯個人隱私 [5]。
要移除負面報導,可以採取哪些步驟?
首先確認報導性質並蒐集證據,然後可依序向媒體或平臺提出刪除請求、向主管機關申訴,或提起民事/刑事訴訟 [5]。在訴訟中,可聲請假處分要求平臺暫時移除內容,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[5].
如果媒體拒絕刪除報導,可以怎麼辦?
若媒體或平臺拒絕刪除報導,且內容明顯違法,可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訴,例如國發會個資保護專案辦公室(針對違反個資法案件)、NCC(針對廣電媒體不當報導)等 [5]。也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,並聲請假處分要求平臺立即下架內容 [5]。
在面對負面新聞時,除了法律途徑外,還有其他應對方式嗎?
除了法律途徑,公關策略在應對負面新聞時也至關重要,包括建立危機預警機制、快速且誠實地回應、承擔責任、訊息控管,以及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[5]。同時,也應尊重言論自由,避免過度壓制負面資訊,並建立良好的媒體關係 [5].
哪些情況下負面新聞無法輕易要求移除?
如果新聞報導內容屬實且具公共利益、報導內容準確且未侵害權利,或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例外情況,通常難以要求移除 [5]。此外,涉及公共記錄或媒體享有「公平報導特權」時,也較難移除負面新聞 [5].